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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廠建廠執照有效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於建廠執照屆期失效後,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定,台電公司不得繼續於該場址進行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作業。
原場址、廠房、設施後續處理之整體規劃與執行,係由台電公司及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權責妥處。其中,場址內仍有少數與核子保防及保安相關之物料、設備及組件,台電公司須依國際核子保防協定與國內相關法規儘速妥善處理。原能會亦會就此部分,持續監督台電公司之處理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