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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廢料處理面臨哪些困境?用過核燃料再處理是否可行?

    說明:

    核廢料何處去無共識

    一、低階核廢料處置

    低階核廢料(如電廠污染的手套、防護衣等)依據「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規定,應於最終處置場址所在地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

     

    各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依前述條例組成「場址選擇小組」,於2012年7月3日經濟部公告金門烏坵、台東達仁為「建議候選場址」。

    條例規定,所在地縣(市)辦理需辦理地方性公民投票,並經同意得為候選場址。

    由經濟部次長拜會地方政府,並說明低放選址作業:
    2012年5月經濟部林次長聖忠於建議候選場址公告前拜會地方政府。
    2016年經濟部楊次長偉甫拜會地方政府,說明低放選址作業。
    2020年6月經濟部曾次長文生拜會金門縣長。
    台東縣政府以該縣公民投票自治條例法制未備,金門縣政府以縣公投決定烏坵鄉公共事務不合情理為由,均函復經濟部本案尚難協助辦理。

     

    二、高階核廢料處置

    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

    高階核廢料(用過燃料棒)最終處置場選址條件相當嚴格,潛在適合地點均在東部及離島縣市,惟目前已有新北、宜蘭、花蓮、臺東、屏東、澎湖、金門等7縣市表態反對。
    亦因地質條件嚴苛,調查缺法源,地質調查工作屢遭地方抗爭無法辦理,社會難取得共識,因此難以選定最終處置場址。

    用過核燃料再處理

    用過核燃料經再處理後,可提煉出用過核燃料內的鈾與鈽原料,重新製作成MOX(Mixed oxide fuel)燃料,再次放入反應爐內使用。用過核燃料再處理後體積可降低。MOX燃料目前於歐洲部分國家(比利時、瑞士、德國及法國)及日本所核可使用。

    MOX燃料因主要成分為鈽,放射性與能量較傳統核燃料高,若需使用,燃料運送時需使用特殊容器,且反應爐相關設備需進行評估調整及安全分析,並向管制機關提出申請,審查通過後才能使用。且MOX燃料製造費用較全新的傳統核燃料高出許多,再處理產生之高低階放射性廢棄物仍需運回國內進行最終處置,不符經濟效益,目前少有國家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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