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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四廠環境影響評估

1980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稱經建會)及原能會分別以台69經4655號函及台69會核字0683與0756號函,要求核能電廠建廠前須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

1991年2月11日經濟部函轉台電公司所提之「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予原能會審查,原能會依「核能電廠環境影響評估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邀集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組成環境影響評估委員會,歷經4次審查會議,並彙整各方之審查結果及意見後,於1991年9月完成報告之審查,有條件同意台電公司所提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並請台電公司依據審查結果所提之各項要求確實辦理,並修訂評估報告後連同詳細之污染防治改善計畫送原能會核備。

1991年12月30日「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奉原能會(80)會輻字第12726號函審查通過。歷年環評及環境監測辦理情形彙總資料,請參照以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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