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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開罰設計變更
會核字第1010001075號
- 處分日期:201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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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持續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案,並據以進行現場施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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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7條、第14條及第29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施行細則第9條、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7條及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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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
- 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裝填核子燃料或運轉。
- 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僱用未領有合格執照人員操作或無執照而擅自操作核子反應器。
-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且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同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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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結果:
-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併處罰鍰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
- 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等之規定,停止自行辦理/核定龍門(核四)工程設計變更,以及據以進行施工作業之違法行為。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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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本案奇異公司已於2011.1起全面接辦龍門工地屬其權責範圍有關設計修改案之審核作業,台電公司並已將自行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補送奇異公司或重新指定之權責工程設計機構(DEO)重新審查。因台電公司自行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奇異公司或DEO已經完成重新審查與必要之現場改正作業,並完成相關人員之檢討懲處作業,故同意本案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HQ-1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