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7、9】開罰電氣導管支架施工、電纜敷設及檢驗不符品保
會核字第0990003100號
- 處分日期:20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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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龍門(核四)核能電廠一號機電氣導線管支架製造及安裝作業未建立與執行組件標示與識別管制措施,未建立預製與現場安裝檢查計劃、未依指派進行現場焊接作業,並未落實檢驗作業,違反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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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及第十四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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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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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2010.9.17台電公司提出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說明,相關改善措施(如電氣導線管支架製造及安裝作業之組件標示與識別,均已建立管控機制並執行中),獲原能會准予備查。2011.5.3台電公司將原未經奇異(GE)公司核定或提供之支架圖面補送,經原能會審查同意。本案所涉安全級核島區電氣導線管支架經原設計(GE)公司評估後,GE開立FDDR並詳列評估改善結果清單,可供查證確認,整體改善工作已於2014.9.30完成,獲原能會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9-005)
會技字第0990014371號
- 處分日期:20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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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龍門核能發電廠1號機電纜敷設、檢驗作業,未能符合「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內有關施工、標識、檢驗等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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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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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五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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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台電公司已成立一號機纜線重整、履勘專案小組,針對全廠纜線敷設之缺失進行改善,目前廠房內纜線重整作業則持續進行中。本案原能會除多次召開纜線重整管制會議,要求台電公司除持續落實一號機纜線重整作業外,並應將經驗回饋至二號機。另台電公司纜線重整作業時,原能會亦不定期赴現場查核其重整作業,並於2010.12.27~31日之第41次定期視察期間,全面檢視台電公司纜線重整作業之施作、檢驗、品質文件管理等作業。台電公司已完成纜線檢整後並提送相關改善報告,經原能會審核後,對於一號機已完成相關改善作業,同意結案;至於經驗回饋至二號機部分,原能會則以核管案件(LM-2-10301)定期追蹤後續辦理情形。(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9-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