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4~2009.4】4度開罰設計變更,4度開罰施工不符品保
會核字第0970005605號
- 處分日期:20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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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台電公司核技處龍門計畫駐工地設計辦公室(Site Engineering Office, SEO)未具設計權責、證照資格,以及符合法規要求之作業與審查等之完整品保管制機制與措施,而逕自辦理與核定核四工程工地設計變更要求案(Field Change Request, FCR) ,簽發設計變更通知(Design Change Notice ,DCN)進行設計圖面修改,交施工部門執行施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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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七條第五項「設計變更(包括在工地現場變更)應遵循相當於原設計之管制措施,並由原設計機構或由經營者指定之機構核定」、同準則第十條「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文件,...,應建立措施以控制其發行及修訂,並確保上述文件均經權責人員審查及核定,..。前項文件之修訂應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定機構重新審查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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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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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結果:
- 罰鍰新台幣五十萬元,並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令作如下改善:(1)未施工項目應澄清安全性並提報原能會同意始得施作。(2)已施工項目應評估其安全性。(3)應依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規,建立制度。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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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台電公司??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奇異公司或DEO已經完成重新審查與必要之現場改正作業,並完成相關?員之檢討懲處作業,故獲原能會同意本案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HQ-100-001)
會核字第0970020065號
- 處分日期: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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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台電公司核技處龍門計畫駐工地設計辦公室(Site Engineering Office, SEO)持續違法辦理核四工程設計變更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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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七條第五項「設計變更(包括在工地現場變更)應遵循相當於原設計之管制措施,並由原設計機構或由經營者指定之機構核定」、同準則第十條「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文件,...,應建立措施以控制其發行及修訂,並確保上述文件均經權責人員審查及核定,..。前項文件之修訂應經由該文件原審查及核定機構重新審查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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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五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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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台電公司??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奇異公司或DEO已經完成重新審查與必要之現場改正作業,並完成相關?員之檢討懲處作業,故獲原能會同意本案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HQ-100-001)
會核字第0970020066號
- 處分日期:2008.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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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台電公司未依2008年4月2 日會核字第0970005605號裁處書附款要求,辦理核四工程設計變更作業違規案後續改善作業或採行必要措施;並有核管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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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或運轉期間,...。對於不合規定或...,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其他必要措施;...」;與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且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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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或限載運轉:一、...二、...三、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有危害公眾健康與安全或環境生態之虞,且情節重大、未於期限內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者。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三百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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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2008年4月2日會核字第0970005605號、2008年11月19日會核字第0970020065號、2008年11月19日會核字第0970020066號等3件均屬台電公司違法辦理龍門電廠設計變更案件,針對本案已於2008年12月龍門核管會議中進行討論,同意台電公司提出暫行方案,針對較簡單之現場設計變更案同意台電公司先行辦理,唯後續仍需由合格之權責設計機構審查其設計變更之正確性。依據台電公司提報資料,2009年11月起,已完成招標由益鼎與URS組合擔任電廠其他系統(BOP)之設計權責機構,除接手BOP設計作業外,亦將針對台電公司自行辦理之BOP安全相關設計變更案件進行審查。至於核島區部分,台電公司亦與原設計廠家GE公司達成協議,GE公司將派員針對台電自辦之核島區設計變更案件進行審查,後續亦將派員駐工地辦理設計相關作業。本案奇異公司已於2011.1起全面接辦龍門工地屬其權責範圍有關設計修改案之審核作業,台電公司並已將自行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補送奇異公司或重新指定之權責工程設計機構(DEO)重新審查。因台電公司自行辦理之相關設計修改案件奇異公司或DEO已經完成重新審查與必要之現場改正作業,並完成相關人員之檢討懲處作業,故獲原能會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HQ-100-001)
會核字第0970023396號
- 處分日期: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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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核四工程設計修改案未經核定即逕予施工,且完工後又違法修改有關檢驗紀錄之檢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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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一項後段「經營者應建立品質保證方案,並據以執行」、第七條第二項「經營者應建立措施以識別及管制設計界面及各參與設計之機構,其中應包括建立程序書,俾供參與設計工作之各機構間處理設計界面有關之文件審查、核准、發行、分發及修訂等問題」、及第二十一條「影響品質作業之品質保證紀錄,應包括運轉紀錄與相關作業之審核、檢查、測試、稽核、監控、材料分析結果及工作人員資格檢定、程序書、設備資料等紀錄。紀錄應妥為保存,並易於區別及調閱。前項檢查及測試之紀錄應記載檢查者或記錄人員之姓名、觀察方式、結果、合格標準及對發現缺失所為之處置」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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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二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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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2009.1.21台電公司提出改善規劃及執行情形說明並申請結案,原能會審查後於2009.2.6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7-007)
會核技字第0970023397號
- 處分日期: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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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核四廠一號機核島區電氣安裝工程電氣管槽(Raceway)之電纜架(cable tray)審查作業,未落實核四工程品質保證方案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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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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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同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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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台電公司對本案提出改善方案,分別有安全級電纜托網檢證作業之規劃,以及電纜托網系統之耐震驗證分析等改善計畫。台電公司依據安全級電纜托網檢證計畫進行安全級電纜托網之廠製作業,並經檢證機構執行核能同級品檢證作業,確認符合法規要求;台電公司並依現場實際安裝電纜托網進行耐震驗證分析,經設計(GE)公司審核並對驗證驗證不足部分進行補強作業。台電公司在完成耐震補強作業後,並提出檢證機構出具檢證合格證明書及耐震驗證分析報告、耐震補強措施及相關改善品質文件紀錄等,以確認可符合相關施工規範要求,本案經原能會審查後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7-006)
會核字第0970023398號
- 處分日期:2008.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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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核四工程銲接作業由未具資格人員執行並使用來源不明之銲材,且未依程序書規定管制動火作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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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與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三條規定;且經原能會多次發現要求改善,並曾釀至災害導致設備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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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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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2009.2.11台電公司提出對於焊接作業銲材及人員管制作業改善規劃及執行情形說明並申請結案,2009.2.16原能會審查要求台電公司落實所提改善承諾,俾免類似情形重覆發生。2009.6 台電公司已依違規之發現,要求有關廠商將相關組件銲道移除並重新施作,故獲原能會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7-008)
會核字第0980008366號
- 處分日期:200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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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龍門核能發電廠一號機儀控系統設備安裝工程及微調控制棒驅動機構電纜托架支架安裝作業,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相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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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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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四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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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本案經原能會於駐廠期間、定期視察以及與台電公司召開數次討論會議等過程進行違規作業管制,而台電公司龍門施工處特別針對本違規案件成立儀控系統之ASME專案小組,辦理設計修改、現場查核、品質檢驗、文件審查等作業,原能會也要求相關改善作業清單及各批改善作業內容需送原能會駐廠辦公室備查,在歷經數次答覆說明後,經台電核安處審查及原能會抽查等方式,確認作業改善已完成,並完成水壓試驗等最終驗證程序後,本案經原能會審查後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8-003)
會核字第0980008367號
- 處分日期:2009.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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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龍門核能發電廠一號機微調控制棒驅動機構(FMCRD)用D型拉線箱及密閉式電纜分隔槽有關設計審查、廠家評估,以及廠製生產/接收/現場施工檢驗與測試等品保作業,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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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四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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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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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不符合品保作業規定生產製造之器材及已安裝現場者,台電公司已依要求廢棄、拆除並重製。同時重新開始製造前,台電公司已對製造廠家進行品保稽查,督促廠家改善品保方案缺失後始同意廠家開始製造。此外台電公司亦已依規範要求將拉線箱耐震分析計算書補送專業技師審查簽證。本案有關改善作業經原能會審查後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8-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