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5、8】開罰圍阻體不當施工、混凝土拆模及養護檢驗不符品保
會核字第0960015081號
- 處分日期:2007.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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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台電公司核四廠一號機反應器廠房鋼筋強化混凝土圍阻體牆(RCCV WALL)混凝土及結構剪力筋遭不當鑿除與截切。造成安全結構體品質缺陷,並有核島區鋼筋之現場不當加工情形,包括箍筋變形組立、主筋現場截切、剪力筋彎鉤被截切後組立、埋件銲接於結構主筋上等屢經提醒要求改正,但持續未能改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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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一項與第三項與第九條第一項等,規定經營者應建立品質保證方案與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並據以執行,且對影響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品質作業應於適當管制狀況下完成之要求;以及同準則第二十條第一項「經營者應建立措施確保對錯誤動作、缺失、材料與設備之缺陷等有影響品質之情況,能即時發現及改正」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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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三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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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2007.6.22台電公司提報改善情形並結案申請,2007.6.26原能會要求台電公司依改正行動完成所有施工人員再訓練。2007.8.17台電公司再申請結案,2007.8.28原能會准予備查,但要求台電公司以業主立場持續加強對現場作業之管制及相關人員之教育訓練。(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6-002)
會核字第0960015081號
- 處分日期:2007.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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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事實:
- 台電公司核四廠核島區工程混凝土拆模及養護檢驗作業,未在應檢驗之期間針對事先選定之檢驗項目及時進行檢驗,而其雖於事後補執行,但其仍不符合檢驗程序,並失其執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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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條文:
- 違反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七條「核子反應器設施之設計、興建及運轉,應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設計準則及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不符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第六條第一項「經營者應建立品質保證方案,並據以執行」及第三項「對影響結構、系統及組件之品質作業應於適當管制狀況下完成」等要求;第九條第一項「對品質有影響之作業應有程序書、工作說明書或圖說,以規定合適之作業規定,並據以執行。」;第十四條第一項「經營者應建立檢查方案,以確保檢查作業依據程序書、工作說明書及圖說執行」及第三項「工作進行至規定之停留查證點時,應有經營者指派之代表執行查證,非經查證,該項工作不得繼續執行」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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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條文:
-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三十七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七條規定所定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停止現場作業、運轉、限載運轉或廢止其執照。但情節輕微者,應先限期令其改善。」
- 裁處結果:罰鍰新台幣四十萬元。
- 處理狀態: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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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情形:
- 2007.10.17台電公司提出改善措施及執行情形說明並申請結案,台電公司提出混凝土品質查證報告,取樣確認混凝土結構品質仍符合設計強度要求,經審查後無安全之餘,於2007.10.23原能會同意結案。(本案處理情形同違規編號EF-LM-96-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