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四計畫奉准
我國為降低對進口石油之依賴及配合能源多元化政策,於1981年首次提出核四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涵括電力之重要性、負載預測及電源開發、核四計畫廠址及電廠設施、替代方案之選擇、投資效益可行性、核能安全計畫、環境保護計畫、工程計畫之規劃及社會因素之考量。
1980年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簡稱經建會)及原能會分別以台69經4655號函及台69會核字0683與0756號函,要求核能電廠建廠前須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工作。1991年2月11日台電公司提送「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予原能會審查,1991年12月30日奉原能會(80)會輻字第12726號函審查通過。
1992年1月台電公司電開字第8001-1716號函經濟部,經濟部彙總核四計畫「可行性研究報告」及「環境影響評估報告」之審查結果部分陳報行政院,並經提送經建會審議,行政院於1992年2月核准核四計畫。核四計畫預算並於1992年6月奉立法院表決通過恢復動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