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往中央內容區塊
  • 調查委員:趙委員永清、田委員秋堇
  • 調查報告:108財調0053號
  • 糾正案號:108財正0022號
  • 案由:
    • 據訴,關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核能四廠重件碼頭之興建,未善盡環境影響評估之責,造成突堤效應,並致使新北市貢寮區鹽寮福隆沙灘消失,嚴重損害地方漁業與觀光資源,相關機關有無確實執行「海岸管理法」,以保護、防護、管理鹽寮、福隆等北海岸地區,達成維繫自然系統、確保自然海岸零損失之目標,有深入瞭解之必要案。
  • 案號:1082230529 號
  • 調查意見:
  1. 行政院對於鹽寮福隆沙灘流失案,於2003年游錫?前院長接見陳情人起即高度重視,指示成立調查委員會及專家調查小組,結論為沙灘流失與核能四廠興建重件碼頭具有因果關係,台電公司應負起責任,行政院並指示公共工程委員會召開會議研擬補救措施,歷經2005年、2007年行政院公文指示應辦長期性監測、海灘保育規劃及研擬具體作法,惟經濟部於2013年竟將台電公司函報「不定期人工養灘作為沙灘長期保育方案」逕予同意備查,未轉報行政院交由公共工程委員會循例召開會議審查是否合宜,確有疏失。

  2. 台電公司於行政院指示下,辦理沙灘監測工作,並研擬各項長期性保育措施,且於學者之監測結果與建議下,分別於2004年、2008年辦理2次養灘,後續則對外界以「歷年沙灘最大侵蝕量作為啟動養灘機制」為由,宣稱鹽寮沙灘無明顯流失情形。復面對核能四廠環保監督委員會歷次要求說明最大侵蝕量之理由與合理性,均未具體回應,顯見台電公司對上級機關以「不定期人工養灘作為沙灘長期保育方案」搪塞後,再訂定超高之養灘啟動標準,以掩飾其自身之不作為。2013年起,每次監測結果與核能四廠開工前比較,鹽寮福隆沙灘量皆減少逾10萬立方公尺,2018年底減少量更高達18.4萬立方公尺,佐證2008年迄今,該公司已逾11年從未辦理養灘工作,核有嚴重怠失。

  3. 交通部觀光局為觀光事業中央主管機關,為發展東北角福隆地區之觀光產業,辦理福隆濱海旅館區ROT+ BOT案,立意良善,惟於2011年現勘同意福容飯店興建工程開挖剩餘土石方優先堆置於鹽寮沙灘上,未要求需先篩選成黃金沙粒徑大小始能放置,2013年實際運至沙灘過程中,該局所屬東北角管理處亦未詳細檢查有無過篩,肇致長達3公里之鹽寮福隆黃金沙灘上,有包含臺2線工程及福容飯店興建工程等合計高達6萬立方公尺之土石方,致使日治時期存在迄今之黃金沙灘竟混雜碎紅磚、水泥塊等,並於該局主辦之沙雕藝術季期間屢上新聞版面,影響觀光形象至鉅,確有疏失。

  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早年為防止雙溪河上游發生土石流及保護河岸兩旁住家生命財產安全,於雙溪河上游流域共施作高達74座之固床工,惟相關土沙亦保留於河道中,現今生態、環保概念當道,有關透水式、缺口式、柱狀式固床工、既有固床工切割開口等工法均可應用於上述河道中,該局允應全面檢討既有固床工等相關設施,於不影響向源侵蝕、穩定河床前提下,於現有固床工設施切割適當開口,待大雨來時以自然力量將土沙沖到下游,以補充雙溪河出海口之沙源,另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及雙溪區公所亦應同步比照全面檢視歷年所施作之工程,或委託水保局全流域檢視施作,以符實需。

  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為漁港法中央主管機關,為維持漁港正常營運,規劃全國漁港疏浚期程,每年編列疏浚經費由地方政府申請,而新北市福隆漁港正對雙溪出海口,航道水域容易淤積,依規劃報告建議每3年辦理疏浚,新北市政府為福隆漁港地方主管機關,應不待貢寮區漁會表示淤積阻礙航道始辦理疏浚,允宜依漁業署建議之期程,定期申請經費辦理,且對於福隆漁港疏浚之土沙,於清除雜質、過篩完成符合沙灘粒徑大小後,應移至福隆沙灘補充沙源,以維持當地之觀光資源。

  6. 經濟部水利署為水利法中央主管機關,雙溪河治理計畫由其核定後交新北市政府據以辦理包含整治、河道整理及清淤等相關工作,惟經濟部98年核定規劃報告迄今長達10年,治理計畫仍在修正中而未核定公告;另新北市政府為海岸管理法第3條所定之地方主管機關,鹽寮福隆沙灘等東北角沿岸有無需要依法列入二級海岸防護計畫,應儘速審慎評估,並於2020年5月前送經濟部核轉內政部公告實施,始符期限規定。

  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職掌全國開發行為之環境影響評估,針對台電公司歷年2次之養灘作為,業經該公司提出環差分析報告,由環評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以及核能四廠環保監督委員會備查後執行完成。經濟部於2013年已同意台電公司將「不定期人工養灘作為沙灘長期保育方案」,爰台電公司後續將會視沙灘流失情形,每隔數年於鹽寮福隆沙灘辦理養灘工作,為政府一體及維持東北角鹽寮福隆觀光資源,該署允宜持續協助台電公司儘速辦理相關行政程序,以利工進。

  8. 台電公司辦理2次養灘之範圍,皆僅限於鹽寮沙灘,未包含福隆沙灘,惟行政院指示公共工程委員會組成專案小組之名稱為「鹽寮福隆海岸沙灘變遷補救措施專案小組」,非僅限鹽寮沙灘補救,且於第1次養灘前辦理之環評審查會中,環評委員提出為何養灘不包括福隆沙灘時,台電公司說明鹽寮海濱公園為夏季沙灘活動主要區域,福隆沙灘之養灘則規劃於長期補救措施配合執行,惟現今長期補救措施亦為「不定期人工養灘」,且本院查得2001年至2019年遊客人數統計資料,福隆海水浴場遊客人數皆高於鹽寮海濱公園數倍至百倍以上,故台電公司未來應參考該公司委託製成之環境監測報告中,與核能四廠開工前之土方量增減情形,將鹽寮、福隆沙灘整體看待並同步進行養灘,始能提升在地觀光產業與動能。

  • ?決議情形:
  1. 調查意見1,提案糾正經濟部。
  2. 調查意見2,提案糾正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3. 調查意見3,提案糾正交通部觀光局。
  4. 調查意見4至8,函請行政院轉飭所屬(農業委員會、經濟部、環境保護署、新北市政府、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確實檢討改進見復。
  5. 調查意見1至8,函復陳訴人(劉志堅、余清寶、魏建明、楊貴英、吳文通)。
  6. 調查報告全文,經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公布。
  7. 檢附派查函及相關附件,送請財政及經濟委員會、交通及採購委員會聯席會議處理。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