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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查委員:黃委員越欽
  • 案由:
    • 為台電核四廠核島區標購案於1995年4月底廢標後,其採購規範由統包改為分包,切割系統、刪減設備,涉有影響核四整體安全之虞等情乙案。
  • 案號:台訴字第 248746 號(請參照監察院102.3.20新聞稿相關檔案)
  • 調查意見:
  1. 按台電公司核四計畫採購案,有關設備之招標方式,係採核島區由國外廠商為主之總包方式,其餘部分由該公司以大包致之組件方式招標辦理。1995年4月24日核四計畫核島區外購案,因廠商價均超過底價20%以上而廢標,台電公司乃調整招標規範為「核反應器含相關附屬系統」之方式,而該標之技術規範係依據原核島區技術規範內容訂定,除招標範圍重新界定外,涉及核能安全規格條款內容並無變動,經由招標方式之改變,台電公司確有將系統分割,惟尚難遽認有刪減設備之疑。
  2. 核四計畫核島區外購案,因廠商價均超過底價20%以上而廢標,台電公司為降低成本,變更招標規範,卻未就該採購方式之陳本差異予以分析,即有不當,亦將產生「界面增加」、「完工期限不定」、「安裝經驗欠缺」、「責任歸屬不易」等問題;況經此調整,該採購案能否於預算內順利決標,亦令人存疑。
  • 決議情形:抄調查意見第2項函請經濟部督促所屬注意辦理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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