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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調查委員:田委員秋堇、蔡委員崇義、賴委員振昌
  • 調查報告:110財調0025號
  • 糾正案號:110財正0011號
  • 案由:
    • 據108年5月30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台電)新聞稿,「核四計畫台電奇異第二仲裁案雙方達成和解」,奇異公司於106年向國際商會仲裁院聲請宣告契約終止,並向台電求償超過6,600萬美元。台電表示,奇異日立公司已交付的設備,因不符規範要求,未完成驗收或無法驗證性能,所以尚未付款。然103年7月30日經濟部部長張家祝主持「核四安檢專家監督小組」安檢總結會議後指出,核四在封存前完成安檢測試等於是進入可立即裝填燃料程序。根據張部長的說明,核四所有設備應該都是符合規格要求。但為何如今竟發生未完成驗收或無法驗證性能的設備問題?另未完成驗收設備的用途、可否修復、總價格多少?實有詳究之必要案。
  • 調查意見:
  1. 依104年核四第一仲裁案台電向奇異日立公司提出之43項反請求,顯示核四諸多系統(如,重要性有如核電廠大腦與神經系統之DCIS分散式控制暨資訊系統、關鍵子系統、系統間介面與整合等)、諸多設備(不符規範、設備缺陷、數位網路通訊缺陷等)、文件(操作、維護手冊等)多有問題,而迄今仍有23項尚未解決,其中高達近七成於103年7月經濟部宣布核四通過安檢之前,即已發現問題。此外,台電於核四1號機燃料裝填前,涉及安全相關或重要系統需提送原能會審查187份系統功能試驗報告,截至106年5月止,有155份經原能會審核同意,其餘32份停審。依現行法律規定,核能安全監管機關為原能會,依法經濟部的核四安檢報告,不能取代原能會依法規定的「系統功能試驗報告」。經濟部不能替代原能會核能安全的審查角色,安檢小組沒有解決安全問題,經濟部宣布核四通過安檢,不代表核四安全。然而103年7月30日經濟部長及相關人員對外召開記者會,僅憑臨時組成之安檢小組所做的不具法律效力之報告,即宣稱核四安全無虞,誤導社會輿論,亦造成部分社會人士誤解安檢報告即可證明核電廠安全,以致事隔七年,110年3月原能會仍須對外澄清核四尚未符合安全要求,核四迄今爭議不斷,經濟部顯有嚴重違失。
  2. 台電囿於審查能力不足,對承商不願承諾矯正或修補不符規範之設計、設備、……器材組件等,竟任令承商予取予求,未及時監督改善。如,反請求第8項,奇異日立公司提供不符輻射防護設計之設備,台電先是依照奇異日立公司「事故分析」之計算,向原能會提出向下修訂,對核電廠安全至關重要之文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FSAR)相關標準後,因與廠商發生仲裁爭議,方將廠商提供環境驗證不合格之設備列入求償。又遲至本院啟動調查,詢問本項次有問題之組件數量,台電始全面清查,發現不符合輻射劑量規定之安全相關設備計有1,292個組件之多,台電對核四品質把關之相關作為,確實不夠嚴謹,核有怠失。
  3. 103年核四宣布封存前,1號機試運轉測試尚未完成,2號機更未進入測試階段,在104年第一仲裁案反請求43個項次中,以重要性有如核能電廠大腦與神經系統的DCIS(分散式控制暨資訊系統),台電坦承項次21涉及DCIS設備之設計修改案計有4,763個,然修改後奇異公司從未提供更新版操作和維護手冊;項次第18項(不合格設備問題),計有111個與DCIS有關之設備/組件故障,迄今仍有高達5成以上之設備/組件尚待修復;項次第43項雖然看似一項,實則包含897個不同設備及設計問題,其中跟DCIS有關的問題計有355個。此外,尚有項次17、項次25、項次42等與DCIS有關之諸多問題,台電迄今無法解決。顯見103年核四封存前,台電已無法確保核四是安全的,即使當時並未封存、繼續興建運轉下去,仍需面對諸多難解的安全問題,如今核四斷層新事證,更加劇後續處理之困難度。103年經濟部竟以正式記者會公開向社會大眾提供錯誤訊息,導致國家重要政策難以獲得理性討論,至今紛擾不斷,核有怠失。
  4. 第一仲裁案反請求項次第43項,雖然看似一項,實則包含有897個不同的設備及設計問題,因台電將請求金額在10萬美元以下之897個問題,全部放在一項,台電坦承迄今該等問題並未完全解決。經查897個中有355個屬於攸關核四安全的DCIS(分散式控制暨資訊系統)。諮詢委員亦指出,其中甚多涉及系統安全問題。顯見台電興建核四多年,無法及時與奇異日立公司解決該等問題,導致核四廠存在諸多缺陷,核有督導不周之怠失。
  5. 由台電所提供之核四仲裁案反請求資料可知,此案台電不但支付奇異日立公司56.29億餘元新臺幣,至今仍有諸多攸關核四安全之設計、設備等問題尚未解決,此事本應公諸社會,讓國人了解其中資訊,然台電將仲裁案資訊列為機密,以致外界無從了解,直至監察院啟動調查,台電始經內部檢討認並無列密之必要而解密。由於核能電廠各種設計、設備及要達運轉階段之各種程序甚為繁複,若資訊不夠透明,社會各界不清楚實情,則爭議不斷,難以理性溝通及討論。台電應向外界適時公布正確訊息,避免社會誤解及紛爭。
  • 決議情形:
  1. 調查意見一、三,提案糾正經濟部。
  2. 調查意見二,提案糾正台電。
  3. 調查意見四、五,函請經濟部督促台電檢討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