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用電


用戶聲明同意:

  1. 用戶如需停止用電,得選擇辦理暫停全部用電〈用電權利保留二年,二年內得申請恢復供電〉或廢止用電〈日後如需用電時,需重新申請新設用電〉,並繳清電費。
  2. 本項適用低壓用戶,為保障雙方權益,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辦理,若未使用憑證者,本公司服務人員將再與您約定時間補簽章〈用電戶名〉與停電拆表作業,或選用其他方式辦理,如臨櫃、郵寄。
  3. 用戶廢止用電後,如需再用電者,請重新申請「新設用電」。
  4. 用戶申請廢止用電,非本公司原因致未能辦理有關手續時,供電契約得暫緩廢止,惟本公司應將原因告知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