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停全部用電


用戶聲明同意:

  1. 依本公司與用戶間之供電契約(本公司營業規章第十八條及第八十三條)約定,用戶需暫停全部用電時,應向本公司提出暫停用電申請,並繳清電費,如於二年內申請恢復供電者,計收復電費。
  2. 本項適用低壓用戶,為保障雙方權益,可使用自然人∕工商憑證辦理,若未使用憑證者,本公司服務人員將再與您約定時間補簽章〈用電戶名〉與停電拆表作業,或選用其他方式辦理,如臨櫃、郵寄。
  3. 暫停用電期間最長以二年為限,超過二年需再用電者,請重新申請「新設用電」。
  4. 用戶申請暫停全部用電,非本公司原因致未能辦理有關手續時,本公司得不停止供電,惟本公司應將原因告知用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