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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用戶暫停/廢止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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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用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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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度表開再封印
電度表開再封印(能管業者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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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壓用戶暫停∕增加〈恢復〉部分契約容量
用戶聲明同意:
本人經審閱貴公司
營業規章
、
電價表
、
線路設置費收費費率表
與
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
3日以上,願依其相關約定用電,請惠予供電。
依本公司奉准實施之營業規章規定,增設契約須計收線路設置費,另申請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分契約容量, 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於二年內申請恢復供電或契約容量者,係以復電辦理〈須繳付接電費及供電設備維持費〉, 倘超過二年申請恢復供電者,則須按新設標準計收線路設置費。
本項適用屬表燈標準型時間電價、低壓電力用電等,為保障雙方權益,可使用自然人 ∕ 工商憑證辦理,若未使用憑證者, 本公司服務人員將再與您約定時間補簽章〈用電戶名〉與抄表作業, 如屬「用電場所及專任電器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5條規定應至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委託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申請增加〈恢復〉部分契約容量時, 請須檢具專任電器技術人員登記執照正本與另加蓋公司大小章之複本,以供核對備查,敬請配合。亦可選用其他方式辦理,如臨櫃、郵寄。
原用電設備不變。〈如用電設備已變更,須請自行委託領有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 且已加入相關電器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之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 請參考本公司
營業規章
之相關規定說明。〉
我已閱讀,並已清楚上述聲明內容。
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