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1 - 台電月刊2023年3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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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饋線容量出現不足的問題,於案場內建置儲能可 以有效釋放饋線容量,甚至可再進一步提高光電設 置容量。配電處配電綠能組課長楊程鈞進一步解釋, 假設某案場周邊因光電設置量大,導致饋線容量不 足,在光電發電尖峰,就可能發生棄光的情形。若在 這條饋線上的每一個光電案場裡都能設置儲能,將 尖峰時段的光電儲存下來,就可以解決饋線容量不 足的問題,也可以再增加光電容量。 光電案場轉為光儲,還有一個顯而易見的好 處,就是案場內透過儲能系統儲存起來的電力,亦 可享有如同光電的保證收購費率。去(111)年底, 經濟部能源局即已透過採購機制招標,共有 7 家業者 獲分配儲能系統容量,合計達 70.6MW,且當中有 6 家規劃增設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另有 1 家規劃釋出饋 線容量 1.5MW。 除此之外,光電案場大多設在人煙較為稀少的 區域,故饋線利用大多在光電發電的日間時段,到 晚間電力傳輸量極微,就形成一種資源的浪費。配電 處配電綠能組課長吳緯峻表示,部分中南部饋線於 晚上仍有生質能電力的傳輸,例如雲林有沼氣、七 股有一些風力發電共用饋線,但仍算是少數,如果 在這條饋線上建置儲能系統,可以執行電能轉移, 提高饋線的利用率。 用電大戶盡義務 四方案擇一選配 經濟部《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常被俗稱為用電大戶條 款,其中明訂「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以 下簡稱:用電大戶)有使用再生能源電力的義務,且 需達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 10%。用電大戶條款的 設計精神,在引導其設置綠能、購買綠電,善盡企 業社會責任。 用電大戶係指用戶與台電簽訂的契約容量達 5,000 kW以上者,而其義務使用的再生能源電力來 源可以透過自建、購買再生能源憑證、繳交代金, 或設置儲能設備,亦得以上述各種方式混合達成。於 設置儲能設備方面亦詳細規範,「設置容量以義務裝 置容量乘以最小供電時數二小時計算之。」 聚焦於自建儲能設備,設置儲能系統與設置再 生能源不同之處,在於再生能源電力只能即發即 用,且同樣存在供電是否穩定的問題,而儲能系統 供電相對穩定。另外在空間上,以同樣裝置容量而 發電端儲能應用 光儲合一 經濟部推動儲能系統結合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改善太陽光電間歇性供電,使太陽光電之電 能經儲存後得於夜間饋入電網、儲能系統利用最佳化、促進饋線利用率最大化,以及提升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建置量。 X 饋線容量有限 釋放饋線容量 提供夜尖峰 加入更多光電 供電需求 資料來源:台電公眾服務處 TAIPOWER 19 No.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