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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放計畫簡介
台電公司依照「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及「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七條中相關條文規定,並參考國際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技術發展現況與趨勢、我國地質環境、以及我國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先導計畫地質調查與技術發展之經驗與成果,於2004年擬定「用過核子燃料最終處置計畫書」,並經主管機關原能會於2006年7月核定。
根據「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四條,「高放射性廢棄物」是指用過核子燃料或其經再處理所產生之萃取殘餘物,但我國目前並未進行用過核子燃料再處理,因此高放射性廢棄物即是指「用過核子燃料」。
對於用過核子燃料之貯存與最終處置,台電公司是參照國際間的作法,採取水池冷卻、乾式貯存、最終處置三階段處理之管理策略,各階段說明如下:
高放最終處置營運策略圖
水池冷卻
廠區內用過核子燃料貯存池(水池冷卻) 用過核子燃料自反應爐退出後,為冷卻殘餘熱量,必須先存放在廠內用過核子燃料水池中一段時間,此方式又稱為溼式貯存。
水池冷卻圖
乾式貯存
廠區內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中期貯存) 用過核子燃料在電廠水池存滿之前,於各核電廠內建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將經過多年充分冷卻的用過核子燃料,移入該設施,進行約40年之貯存,繼續以自然對流方式降溫,此方式又稱為中期(乾式)貯存。
中期貯存除了在安全性提供了良好的方法,更在用過核子燃料的處置或再處理技術上,爭取到更多技術發展與計畫推動所需的時間。
台電公司目前依營運策略於核一、二廠內建造用過核子燃料乾式貯存設施,規劃將暫存於燃料池冷卻多年之用過核子燃料移入。
乾式貯存圖
最終處置
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的基本要求是選擇適當的環境,將高放射性廢棄物永久安置,使其與人類生活圈隔離,以確保民眾安全及環境品質。海床、深井、冰層、太空及深層地質處置等,是幾種曾被各國考慮的處置方案。上述這些方案經過國際間多年的研究後,均認為「深層地質處置」是較為可行的一種處置方式。
所謂深層地質處置,是將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埋在深約300 m至1,000 m的穩定地質環境中,再配合廢棄物罐、緩衝與回填材料等工程障壁系統,藉由人工與天然障壁所形成的多重障壁系統,可以有效圍阻或遲滯核種的外釋與遷移,以換取足夠的時間,使用過核子燃料(高放射性廢棄物)所含放射性物質在到達人類生活圈之前,其輻射強度已衰減至可忽略程度。
有關深層地質處置方式,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西元1991年發表之報告,相關處置及安全分析技術均已具備。由此可知高放射性廢棄物並非無解的難題。
高放最終處置多重障壁系統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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