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這期的電費已經繳納了嗎?今天,「繳電費」對我們而言,已是生活裡稀鬆平常的一件小事。不過,若回到日治時代初期,臺灣的電力建設才剛起步,城市裡的人們也才剛開始使用電力時,要讓民眾養成按時繳電費的習慣,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1905 年 7 月,從「龜山水力發電所」輸送電力到臺北市區的線路終於完工,由總督府營運的「臺北電氣作業所」,也開始提供電燈、電扇的租賃服務,並向民眾收取電費了!然而一年過後,《臺灣日日新報》卻開始出現民眾遲繳電費,作業所催繳數次仍舊置之不理的消息。迫於無奈,作業所只能依循前不久才剛頒布的《電氣使用章程》,針對那些不繳錢的用戶,祭出「中止送電」處分。
1906 年 8 月 1 日,《臺灣日日新報》上的一則報導就曾提到,當時許多用電戶「經數次催納料金,仍置之不理」。於是,臺北電氣作業決定針對這些用戶予以「停送電力」 —— 這些人,可能是史上第一批被電力公司強制斷電的臺灣人!
民眾遲繳電費顯然不是個案。 1906 年 10 月,臺北電氣作業所就在《臺灣日日新報》的頭版刊登「特別廣告」,嚴正昭告社會大眾:「電氣諸料金,切宜依期繳納,不可有誤!」
有趣的是,電氣作業所為了催收電費,也想出諸多手段。根據 1915 年的一篇報導,有些時候,作業所會請地方政府或警察單位直接上門找人,還有人想到要徵收「督促料」,也就是電費遲繳的罰金。今天,這種罰金被稱為「遲延繳付費用」,名字雖然不同,逾期要罰錢的道理仍是一模一樣。
日治時期,各地方的電力事業由民間自主經營,有些電力公司對於沒有按照約定繳錢的用戶,便採取強硬態度。 1921 年,宜蘭地區的「臺灣電氣興業株式會社」便有這類新聞傳出。據說,只要用戶遲繳電費半個月,就會有公司主管帶著技工上門強制斷電,讓商店直接無法做生意。這種強悍的作法,讓許多地方民眾不甚諒解,甚至稱他們為「蠻人會社」!
不過,早期臺灣的電力公司,其實還有一個辦法能夠對付不繳錢的民眾,就是凍結燈泡交換權利。 20 世紀初期,燈泡的製造品質仍不理想,常常用了個數月就得去電力公司更換新品。針對遲繳電費的用戶,電力公司就有權不讓你交換新燈泡——想換新的?先繳電費再說吧!

1906 年「臺北電氣作業所」刊登報紙廣告,勸導民眾按期繳納電費。
(圖像來源:國立臺灣圖書館)
參考資料
- 〈停送電力〉,《臺灣日日新報》,1906年8月1日第3版。
- 〈特別廣告〉,《臺灣日日新報》,1906年10月27日第1版。
- 〈電球交換料低減〉,《臺灣日日新報》,1915年7月1日第2版。

